第十七条

有效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地质灾害等工作,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森林防火、安全生产和景区景点建设等需要,可以对景区、景点依法实行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