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