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确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