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管理目标,理顺城市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处罚权,具体管理内容和执法事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他具有城市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