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对违法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查处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