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条例案由常委会组织起草。

常委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自行起草或者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