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具体问题的询问,由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草案,报主任会议决定后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