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报请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 (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