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公布及解释第二十二条有效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报请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 (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三)其他必要的材料。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