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传承第十六条有效在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采石、挖砂、取土、采矿;(二)擅自砍伐林木,毁林开垦;(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擅自设置排污口;(五)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水域或者挖掘河道;(六)其他影响宣纸制作水源水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