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石、挖砂、取土、采矿;

(二)擅自砍伐林木,毁林开垦;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擅自设置排污口;

(五)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水域或者挖掘河道;

(六)其他影响宣纸制作水源水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