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宣纸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宣纸制作技艺的保密制度,严格保密措施。

宣纸生产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有关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