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治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推动全体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重点对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向居民、村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