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决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