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本州政治、经济、民族和文化特点,保障和促进本州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