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印发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