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再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