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授权依法开展禁毒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周边国家、地区建立禁毒合作机制,开展情报交流、案件协查、国际合作研究及培训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