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依法开展戒毒工作,并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纳入社会综治网格化管理,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