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三十二条有效海关在口岸监管区发现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不予放行,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调查,调查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货物所有人、发货人、收货人和运输人应当配合调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