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自治条例、有关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