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解释草案表决稿,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解释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