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和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