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