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时,应当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