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