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将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公民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意见整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