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