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只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