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只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