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三条已修改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之前,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