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地方性法规一般由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内容,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认为需要自行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或者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应当自行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或者专家起草。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