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