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海口海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海口海事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海口海事法院组织。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院长和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院长和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沙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