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主任、局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