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