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销售情形,未及时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违法购销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黄素单方制剂或者违反规定销售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由卫生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