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七条有效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变更执行地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变更执行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