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鼓励引导医疗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提供自愿戒毒服务,为吸毒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和心理咨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