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禁毒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并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