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