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已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