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审查。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