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