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