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沟通,可以共同开展相关方面的立法调研、座谈等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