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