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 制定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4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4月3日
- 条文数
- 1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宪法宣誓办法>的决定》修正)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设区的市市长、副市长;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乡(镇)长、副乡(镇)长;
(三)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人民法院院长;
(五)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自治区副主席、设区的市副市长、县(市、区)副县(市、区)长;
(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人员;
(五)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六)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依法任命的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提请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