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十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