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废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停止办理涉嫌违法用地的审批;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它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