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第四十八条已废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不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或者零星分散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进行置换。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农村住宅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或者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与腾出来的旧址土地进行置换。土地置换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