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