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开发区公安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商务、交通、安监、环保、卫计、质监、旅游、人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活动相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